台北市立大直高中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立大直高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實現教育專業,提升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合理權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二○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3)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4)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5)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7) 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8) 舉辦教師進修及其他對教師服務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正式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述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議、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得從理事中提名一人為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預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研擬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由理事長聘任之;顧問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應予撤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局)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2) 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整。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孳息。
(5)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得依狀況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度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之,其變更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