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職教委會第一次提案之處理彙整表


壹、關於「少子女化」對於教育的衝擊,應該建請教育局進行學術研究,以便更精確地掌握其在不同時段的可能變化,方能比較正確地評估其影響。(【提案單位】: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依據教育局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職教委會第一次提案之處理彙整表回應:針對少子女化之因應,本局業於95年9月委請市立松山高中進行相關研究,以利精確掌握未來學生人數,並規劃班級數及教師員額,上開研究將於本(97)年初完成。(中教科)。
 
二、上開研究已逾兩年,是否已完成?建請教育局提供教師會參考配合,以利適時掌握管控教師員額。
 
三、配合新課程規劃,高中職教委會願意派出人員協助參與該計畫訂定。
 
【教育局的回應】
 
本案業委請松山高中進行專案研究,目前業完成初步文獻資料蒐集,並刻正研擬問卷。本案預計於97年底完成,期能提供本局因應少子化之有效策略。
 


貳、為提升課程教學品質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建議健康與護理科目教師授課基本鐘點時數由每星期十八鐘點調整為每星期十六鐘點。(【提案單位】:松山高中、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建議提案單位提出更完整的理論或數據支持,將更有助於提案目的達成。
 
二、請提案單位提出完整請願書(會議時提供完整請願書)。
 
【教育局的回應】
 
一、有關健康與護理科目其每週授課節數為18節之規定,本局係參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頒訂之「高級中學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而訂。
 
二、有關本次建議健康與護理科目其每週授課節數由18節調整為16節,本局將錄案作為日後修訂本市高級中學教師每週任課節數之參考。
 


參、教師甄選時教評會對教練的專長限定是否可以限制?(【提案單位】:育成高中、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依教育部解釋補充規定:在教師甄選中不能針對特定條件設限。
 
二、建請教育局協助回答,依教育局回應為基準。
 
【教育局的回應】
 
一、針對98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
 
(一)本局為配合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業經奉核自98年度起分3年逐年進用專任運動教練,未來新聘專任運動教練將以外加員額方式分發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服務。
 
(二)依據前開辦法規定,專任運動教練係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之不同體育單項各級教練證(初級、中級、高級、國家級),且非屬教師身分之專業人員。
 
(三)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已提出申請設置98年度新聘專任運動教練(含各體育專項),其學校分配名單由本局依本市體育發展規劃研議,俟核定結果後本局接受學校委託展開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各項作業。
 
二、目前高中教師甄選係採各校自行辦理,各校視師資需求訂定甄選簡章,並依簡章辦理教師甄選事宜。爰是否要求體育教師具特殊專長端視校內師資需求而定。
 


肆、學校教師會會長的減課依據是否有一致的標準?可否請教委會協助會長在校內的減課事宜?(【提案單位】:復興高中、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九條規定,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 (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 ,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間,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考量各校會務實際運作的差異,目前的規定是各校自行協商,因此除了會將各校的減課情形提供會長減課協商參考之外,若個別學校有需求,教委會幹部會隨時支援。
 
二、本案教委會與教育局協商多年,未見具體成果,建請教育局協助回答,依教育局回應為基準。
 
【教育局的回應】
 
有關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協助校務減授課乙案,本局業以95年10月11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7823500號函說明,有關教師會協助校務減授課乙節,因總體教育經費逐年遞減、2688專案取消、各校教師會實際運作狀況不一及解決完全中學一校兩制之情形,爰仍維持現狀由各校自行商訂減授課規範,完全中學性質之高中得參照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由各校會商訂定教師會協助校務減授課事宜。
 


伍、部份學校校園內設有基地台,基於關懷師生健康,市教師會已發函教育局除了必須落實師生知的權利之外,並且應請相關單位與專家入校檢測,以維師生權益。(【提案單位】:北一女、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臺北市目前已被架設無線寬頻網路基地台的學校有松山高中、仁愛國中、懷生國中、大安高工、龍安國小、和平高中、龍門國中、大安國中、銘傳國小、古亭國小、中正國中、成功高中、北一女中、國語實小、建國中學、龍山國中、西門國小、龍山國小、日新國小、永樂國小、成淵高中、忠孝國中、新興國中、中山女中、中正國小、懷生國小、介壽國中、敦化國小、敦化國中、民生國中、民權國小、西松國小等32所學校。
 
二、本案建請教育局協助回答,依教育局回應為基準。
 
【教育局的回應】
 
有關無線網路接收器與GSM行動電話基地臺有極大不同,不可混為一談,請參閱本府資訊處網站(http://www.doit.taipei.gov.tw/)之焦點新聞。且北一女中及各校之無線網路設備,依市長指示於8月底邀集本府資訊處、環保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全面實測後,電磁波數據均遠低於國家標準,詳如本局網站 (http://www.edunet.taipei.gov.tw/)之重要措施公告,請教師及學生毋需過度擔憂。
 


陸、對於高中職省市介聘今年辦理成效,是否可以公告提供各校參考?以供學校教評會決定明年是否加入之依據。(【提案單位】: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本案建請教育局協助回答,依教育局回應為準。
 
【教育局的回應】
 
查97年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介聘本市共有復興高級中學等12所學校,共計35名教師申請參加。經達成介聘者共有7名教師(其中1名教師因其他達成介聘教師未報到致無法調出),另有6名教師達成介聘調入本市。
 


柒、95暫綱、98課綱,希望能於教育部著手開始規劃時,就應加入教師會的意見。(【提案單位】: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學校教師反應,教育部著手規劃98課綱時,能充分通知學校老師,廣泛參與,避免目前無法實施困境。
 
二、本會已協助完成監察院調查:高中九八課綱相關問題意見回覆表,並填列「高中九八課綱相關問題意見回覆表」,於97年10月9日(星期四)下班前免備文逕送本局中教科陳雅雯小姐彙辦。
 
三、必要時請全教會黃文龍副主委協助回答。
 
【教育局的回應】
 
一、教育部於規劃98課綱時,各科綱要之制訂均召集課程、學科專家及優秀學科教師組成專案小組,並召開公聽會及上網徵詢各界意見。
 
二、有關各校及教師會針對98課綱提出之相關意見,本局業彙整函送監察院。
 


捌、期中考、期末考的日程安排,學生的激烈建議,能反應給教育局。(【提案單位】:南港高工、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依據教育局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高中職教委會第一次提案之處理彙整表回應:有關定期評量下午需留校乙案,係依據教育部訂頒「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辦理,且國立學校業已執行。依前揭規範假期類別有:暑假、寒假、國定紀念日、學校紀念日及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由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酌予調整之假期等類,並未訂有溫書假。(中教科)
 
二、為解決此一問題,並尋求各界共識,教育部於去年12月6日邀請行政主管、高中職學校校長及主任、全國教師會、家長、學生等研議對策,會中形成考試時程之安排由各校自主,並依學校訂定之行事曆辦理,且不得有溫書假之情形。另涉及法規部分將與法規會討論後確定。
 
其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與全國教師會於去年12月28日座談,針對各校考試時程討論後確定,依96年1月9日公文辦理,不再另行發文,即「各校因考試時程之安排需求,上課作息時間需有所調整時,應於學校行事曆預先排定,並經校務會議討論。」各校若有疑問可電洽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二科曾小姐(電話:04-2339-3101轉2200,說明洽詢考試時間安排)或各駐區督學。
 
三、本案乃屬課程時間之調整,本權責依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為避免省市步調不一致,造成一國兩制,建請教育局思考因應方式。
 
【教育局的回應】
 
一、依教育部訂頒「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8條之規定,係規範各種假期起迄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學校舉辦定期評量日仍屬正常上課時間,未安排評量之節課,應安排學生各項教育學習活動,不得逕予提早放學。爰本局業以96年3月14日北市教中字第09631975300號函及96年4月9日北市教中字第09632735400號函知本市公私立高中及高職相關規定。
 
二、惟考量各校辦理研習之需求,本局於96年10月5日北市教中字第09638168600號函及97年3月13日北市教中字第09732141400號函知各校略以:「如辦理全校性教師研習,且研習內容與現今重要教育政策相關並報經本局核准者,則學生得放溫書假,惟教師如需離校,則需辦理請假手續」。
 
三、另有關教師會建議比照中部辦公室由各校校務會議討論溫書假事宜乙節,本局將另案審慎研議。
 


玖、以今年暑假某老師為例:如果教師已回聘,教師是否有辭聘的權利?辭聘的理由正當性由誰判定?校長?還是教評會?現職老師若無法取得原任學校的離職同意書,他校是否就無法錄取該名教師?若教師未獲學校同意離職而轉任他校,有何法律責任?(【提案單位】:台北市教師會高中職教委會)
 
【教師會的答覆】
 
一、本案牽涉廣泛,建請教育局協助回答,依教育局回應為準。
 
二、必要時可請法律人士協助回答。
 
【教育局的回應】
 
一、查教育部86年6月5日台(86)人(一)字第86060746號函:「查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教師……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因此,教師如因故擬在聘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至他校任教,應經學校(校長)同意始可。」本案有關教師辭職部分,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教師與學校間既已訂有聘約,如教師未依上開規定離職至他校服務,其所涉權利義務事項,請依聘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至於若教師未獲學校同意離職而轉任他校,有何法律責任?應視雙方簽訂之聘約內容而定,一般而言,公立學校適用行政訴訟,私立學校適用民事訴訟, 確認聘約關係存在後,學校自得針對教師違約部分提起民事賠償。
 


拾、【學校附設員工子女托兒所之立案方式應免公開招標】案:
(一)建議不管學校員工數是否達250人以上,均由學校自行選擇「自行辦理」或「公開招標」。若學校自辦,可由學校設立「托兒所管理委員會」,托兒所家長為必然成員,使其在人事組織 (含員工退職、撫卹、保險事宜)、安全規範、財務管理上有所遵循,亦避免學校教務處為圖省事、推諉責任、找藉口不辦理。
 
(二)為符合「公益性、公共性」可免公開招標之規定,托兒所申設之初即以「私立X校附設托兒所」為名,規定招收學校員工子女及社區居民子女為目的,不可只招收學校員工子女。
 
【教育局的回應】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雇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爰此,學校教職員人數在250人以上,依法應設置托兒設施,申設主體為學校,其兼辦托兒所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六、「作業程序」之規定,採公開方式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校教職員人數在250人以下,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之適用,學校如需辦理托兒所,可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之相關規定,由學校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cshta 的頭像
    dcshta

    大直高中教師會

    dcsht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